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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开庭审理非法采砂案  当庭宣判七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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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20-03-23 10:05:49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两名当事人正在通过“云间”庭审参加审判活动


 3月18日,云溪法院远程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当庭宣判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许某等6人被判决有期徒刑8至10个月或拘役4至6个月等不同刑罚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中有两人正处于疫情隔离期间,此案便采取了现场开庭与远程开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庭审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赵某(已判刑)、徐某(已判刑)负责的采砂船在长江流域临湘洪湖一带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无证擅自采砂,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规定,上述长江水域为禁采区。被告人谢某明知采砂船系非法采砂,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赵某等人用于砂款结算;被告人许某、晏某、马某等6人明知采砂船系非法采砂,仍利用自己的运输船配合采砂船盗采江砂。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许某、晏某、高某、赵某、马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采矿,被告人谢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晏某、高某、赵某、马某、陈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谢某、许某、晏某、高某、赵某、马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被告人许某、晏某、高某、赵某、马某、陈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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