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因犯盗窃罪,自2008年3月5日-2014年12月31日共计5次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自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12次在岳阳市云溪区长炼、路口镇、文桥镇等地采取撬窗、撬锁等方式盗窃大米、食用油、油菜籽、烟、现金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451元,非法获利9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