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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入户盗取现金首饰 男子因漏罪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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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畅  发布时间:2020-03-24 11:26:2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返还给被害人,不能追缴的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通过屋顶进入汨罗市大荆镇某村杨某家住宅,在杨某家一楼经营的超市电脑桌抽屉内盗得现金5000元,在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得金耳环一对及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金耳环及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14年曾在汨罗市大荆镇盗窃的犯罪行为。


再查明,被告人袁某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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