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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医疗费未实际转入病人账户  汇款记录不能作为抵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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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风光  发布时间:2020-03-24 11:3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汇入医院的10 000元医疗费没有转入伤者住院账户纳入出院结算,双方对此款是否认定为已付赔偿款争议较大。最终,湘阴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未对这10 000元汇款在伤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持异议,表示服判。

2019年3月25日18时,朱某驾驶电动车从芙蓉北路湘阴县袁家铺镇液化气站路段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与北往南行驶的由驾驶小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用去医药费35 000多元,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公司在伤者住院期间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湘雅医院汇入10 000元医疗费,作为朱某的治疗费用但该款在操作过程中并未转至原告朱的医疗账户。朱某出院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要求法院在其向原告朱某的赔偿款中扣除这10 000元费湘阴法院反复核对朱某的医疗费发票后,发现各方所陈述的预交费用比实际发生的费用多,且数额较为异常,仅凭银行汇款记录不足以认定原告朱某确实收到了此笔款项。为查明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调取费用清单、伤者缴费记录后台资料,反复比对保险公司汇款时间与原告朱某医疗账户的费用变动情况,最终确认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的汇款并未转入朱某的住院医疗账户。

鉴于人寿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款项未进入原告朱某所拥有的合法账户,且该公司汇款后又未尽到应有的收款提示义务,故湘阴法院未确认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朱某支付了医疗费,人寿财险中心支公司支付至机关医疗机构10 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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