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舒畅) 近日,汨罗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5000元、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返还给被害人,不能追缴的责令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通过屋顶进入汨罗市大荆镇某村杨某住宅,在杨某家一楼经营的超市电脑桌抽屉内盗得现金5000元,在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得金耳环一对及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金耳环及金戒指价值共计2240元。被告人袁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另查明,袁某于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赤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7月10日,袁某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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