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7月2日晚,刘某租用李某的挖机至岳阳县某村组一轧钢厂边平整土坡。当晚11时许,孙某受李某雇佣来到作业地点。孙某发现作业点土坡上方有一根电杆,坡下有一根电杆拉线,仍驾驶挖机作业。次日凌晨3时许,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双步线3.5万伏电杆拉线断裂、电杆折断,造成该线路用户供电中断。经抢修,受影响的2.35万余户于7月4日凌晨5时许陆续恢复供电,供电中断时间长达26小时。事后,孙某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因操作失误损坏电力设备,导致2万多用户电力供应中断26小时,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赔偿了损失并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