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岳阳县)暴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十月
分享到:
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20-03-25 15:16:28 打印 字号: | |

3月25日上午,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19时许,岳阳县长湖乡某村支部书记陈某接到群众举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村村民张某家有汨罗籍外来人员聚餐。随后陈某与驻村辅警范某(着警服)来到张某家,发现有五六个人正在聚餐。陈某劝说疫情期间不要聚会。张某与其争执了几句,此时坐在一旁来聚餐的蒋某突然站起来,直接隔桌子一手抓住陈某的领口,在陈某的左额打了一拳,随后准备绕过桌子继续打陈某。范某见状上前劝开蒋某,蒋某对着范某的肩部打了一拳,把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范某准备捡执法仪时,蒋某又在其脸上扇了一巴掌。陈某和范某退到屋外,蒋某追了出去,对着陈某肚子踢了一脚。后范某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到场民警准备依法传唤被告人蒋某及现场有关人员时,遭到阻拦,增援民警赶到后,蒋某从后门溜走。经鉴定,陈某和范某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