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4月10日15时许,何某驾驶小车由东往西行驶,任某骑自行车由公路南侧往北侧横路,因何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疏忽大意致使小车将自行车撞倒,造成任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何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