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周某在云溪区文桥工业园被害单位液体空分项目工地上务工时,看到工地压缩机房边上有通达公司放置在该处的电缆线,二人便在工地的办公室板房内商量把电缆线弄出去卖掉。12时许,乔某喊上在工地做事的2名工人帮忙拖电缆线,在乔某的带领下,三人将压缩机房边上的约11米长的电缆线抬至工地上的办公室板房内。周某开车与乔某二人将该11米长电缆线运至一废旧物品收购站,将该电缆线以21元每斤的价格卖得了人民币3400元。后乔某分给周某1000元、2名同事各分500元,乔某分得1400元。经认证,该11米长的电缆线价值535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周某能主动到案并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乔某、周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乔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的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