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筻口人民法庭依法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对法院判决结果均很满意,被告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2019年7月17日,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因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袁某驾驶的无牌电动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相撞受损,李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而调解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范围赔偿损失。
案件开庭时,袁某提出是李某超车造成的事故,交警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自己已经支付了一万元的医药费,不应再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未能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判决书,并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解释判决结果,因袁某驾驶的电动四轮助力车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购买交强险,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不应由袁某承担,李某损失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分担。综合案情,判决袁某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己负担70%。最终在法官释明法理后,双方表示服判。
据悉,在案件宣判仅一个星期后,袁某将赔偿款交到法庭,自动履行了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