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芳)岳阳市云溪区法院近日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10月24日11时,被告人乔某、周某在岳阳市云溪区文桥工业园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液体空分项目工地务工时,看到工地压缩机房边上有通达公司放置在该处的电缆线,二人便在工地的办公室板房内商量把电缆线搞出去卖掉。12时,乔某喊上在工地做事的2名工人帮忙拖电缆线,在乔某的带领下,3人将11米长的电缆线抬至工地上的办公室板房内。乔某打电话喊来周某。周某开车与乔某将电缆线运至长岳废旧物品收购站,以每斤21元的价格出卖,获利3400元。后乔某分给周某1000元、2名同事各分500元,乔某分得1400元。后经认证,该电缆线价值535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乔某、周某能主动到案并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乔某、周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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