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余某骑着二轮摩托车载着同学刘某上街,由于操作不当,在一池塘路口与一小车相撞,造成余某及同学刘某受伤。经平江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认定余某负主要责任,小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在受伤后,余某和刘某送至医院救治,后刘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余某、小车司机等告上法庭。
【分歧意见】
余某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余某此种行为是一种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无偿载人,属于好意搭乘,可以适当减免赔偿责任。理由:虽然余某载刘某是属于好意搭乘,但余某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刘某受伤是由于余某操作不当而造成,刘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余某是一种无偿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刘某是好意搭乘,同时乘坐余某的摩托车是刘某的自愿行为,刘某就应该做好承担后果的准备,可向小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能要求余某进行理赔。
【分析】
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好意搭乘”虽说是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并不表示完全免除余某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受害者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搭乘”不能作为余某免责的依据。但在诉讼过程中,有过错的驾驶 ,可以酌情减免责任,所以刘某还是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在肯定了余某助人为乐的行为,同时也在法律上保护了无偿驾驶员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余某虽然是助人为乐,但还是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由刘某自行承担10%、小车司机承担30%、余某酌情承担60%的民事责任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