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当场履行全部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2016年8月17日,原告邹某向被告徐某、彭某转让作价50000元的机械设备,当时付款2000元,下欠部分徐某、彭某向邹某出具了48000元欠条,并约定2016年8月24日支付18000元,余下30000元在2017年底付清。之后,徐某、彭某支付了第一笔欠款18000元,之后未再偿还过欠款。双方的纠纷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原本系生意伙伴关系,简单的判决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为此,承办法官以化解双方产生新纠纷为导向,以证据材料、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告之被告如果不接受调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通过2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赔偿款现金17000多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