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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上学路远了1公里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依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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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梅  发布时间:2020-04-13 15:05: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以原告刘某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不合理、不合法为由,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父与刘母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2012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刘某。2016年2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就刘父、刘母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准予刘母与刘父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刘母携带抚养,儿子刘某由刘父携带抚养;双方自离婚之日起各自负担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刘父与刘母离婚后,双方各自抚养子女至今。2019年7月,刘某被录取为A市第二小学的学生,该学校离原告住所地约1.8公里。刘某认为其本可以在距家800米左右的B小学就学,现因刘母不配合落户,导致刘某统筹的小学离家较远,且上小学之后教育及生活开支也相应增加,故请求法院判决刘母每月向刘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对刘某的抚养人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刘父与刘母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执行。现刘某以现就读学校比原计划就读学校远约1公里为由要求刘母承担抚养费,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刘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刘某要求刘母承担每月抚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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