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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协议 谋取利益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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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贝  发布时间:2020-04-13 15:08:36 打印 字号: | |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为谋取利益,以他人名义签订协议骗取货物,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杨某、黄某与唐某(已判决)驾驶货车从山东运货至湖南长沙,因该车货物未盈利,三人决定利用返程之机,骗取一车货物变卖谋利。唐某以他人的名义与某货运配载服务部签订了运输协议,承运屈原区某公司38280公斤稻谷运至广东。成功将稻谷装运后,三人将车开回山东,由杨某和黄某将稻谷销售,并分得部分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杨某、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黄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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