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A酒家支付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7550元。
2019年7月7日,陈某在A酒家吃早餐,该酒家由张某(男)、孙某(女)夫妻共同经营,孙某将废弃的酒精用一次性塑料杯装着放在A酒家前的人行道上燃烧,因天气炎热且阳光强烈,陈某未看见燃烧的酒精,穿着凉鞋不幸踩中该燃烧的酒精,被严重烧伤。
A酒家辩称,酒精并非在人行道燃烧,而是在该酒家门前大通道燃烧,不影响任何人通行,且孙某在试验已过期的酒精是否还能燃烧时,陈某在场并提醒孙某注意安全,足以表明陈某系明知该安全隐患的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就餐的餐桌摆放在A酒家店门外,受伤发生在该餐桌与该酒家店门的通道之间,该餐桌为A酒家为其顾客就餐而提供,应视为该酒家经营场所的对外延伸,故陈某的损害结果发生在A酒家实际经营场所范围内。A酒家对其经营场所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经营者孙某在经营场所燃烧废弃酒精,未设置警告、指示说明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未确定酒精是否燃烧或是否燃烧完毕的情况下对该废弃酒精置之不理,从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该酒家辩称陈某系明知该安全隐患的存在,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陈某亦予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理应谨慎小心,但其疏忽大意,自身对伤害结果亦负有过错,故酌情确定由陈某自负30%的责任,由A酒家负担70%的责任。陈某的各项损失经计算为25072.36元,故A酒家应赔偿陈某17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