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作出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的裁定,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A房地产公司因与B公司之间产生合同纠纷遂向华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B公司价值312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且A房地产公司自愿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查封、扣押、冻结B公司的银行存款31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在庭审之前,承办法官发现B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号系该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号,因账号被冻结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顺利发放,因此在A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下,法院裁定解除被申请人B公司该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保障了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出现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