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内4次贩卖毒品给同一吸毒人员,毒贩杨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4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四次向戴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累计0.7克,得毒资人民币320元。同月14日,临湘市公安局民警将杨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0.2克。经鉴定,该冰毒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毒人员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的0.2克甲基苯丙胺,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