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等三人劳务费用两万余元。
2018年10月,王某雇请戴某等三人,去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建设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戴某三人工资为每人每天300元并包住宿,王某每月中旬支付上月工资。前期王某依约支付了部分工资,自2019年再未支付工资。后经双方结算,王某还应支付戴某等三人劳务工资两万余元,经戴某等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原告三人劳务费用两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并不是故意不支付工资,而是因为发包方也没有与他结算工程款,需要等待发包方将工程款结算给自己后才能支付原告三人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就本案而言,三原告以点工方式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双方约定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资,三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王某尚欠原告三人劳务工资两万余元,且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劳务工资欠款证明,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获得胜诉判决后,农民工兄弟紧紧握住法官的双手说道:“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