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沈某退还原告方某出资款13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沈某邀请方某一起承办音乐教育培训班。2018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岳阳总店股份为100股,每股价值人民币肆仟元。方某占62%、沈某占38%。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方某陆续向沈某汇款总计155000元。此后因合作不成,方某要求沈某退回合作款。沈某陆续退款18000元,尚有137000元未归还给方某。沈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沈某,因与方某合作开店失败,应于一年内归还方某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元整(小写137000元)。还款计划应每月归还方某11417元(每月9日),从2019年7月9日开始执行。若一年内(2019年7月9日-2020年7月9日)未归还结清还款。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但沈某仍未按承诺履行,遂方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伙协议有效,且原告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因合作不成,原、被告对解除合伙协议达成共识。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合伙协议已经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出资款13700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