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9月18日6时,彭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在岳阳县某村庄的国道边,将垃圾池装满垃圾后倒车上国道,此时正遇赵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因彭某违章倒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主动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后被民警带回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时违法倒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系过失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