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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连环车祸无因果关系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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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风光 刘霜  发布时间:2020-04-21 14:41:10 打印 字号: | |

“连环车祸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湘阴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二审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为争论了两年多的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给出了明确答案。

2017年5月10日,聂某驾驶并搭乘四名车乘人员的小型轿车,沿芙蓉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阴县某麻油厂前地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彭某驾驶并搭乘蔡某的由北往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再与戴某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彭某、蔡某与聂某及其车乘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蔡某不负责任,聂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后,彭某、蔡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戴某赔偿两原告损失132 293.4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为连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车辆责任是针对整起事故而言的。本案中,事故发生是因被告聂某驾驶车辆越车道行驶撞到原告彭某的车后又由于惯性撞上了被告戴某驾驶的车,被告戴某所驾驶的汽车与原告彭某所驾驶的汽车并未接触,无事故的因果必然,故被告戴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聂某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湘阴法院审理终结后,被告聂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责任划分不当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戴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被告聂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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