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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以中介服务为名行借款之实 法院依法判决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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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20-04-22 08:29:35 打印 字号: | |

中介,作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桥梁”,如今已遍布各大行业。但中介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临湘某投资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45000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临湘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一家投资服务中介公司。2018年5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湘某投资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投资中介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寻找合法经营投资需求信息,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借贷手续;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正常履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讨,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代偿全部本息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甲方通过乙方介绍放款45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12个月。被告临湘某投资公司拿到原告的借款后,并未按双方约定出借,而是被被告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7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虽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协议书》,但该笔借款实际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实际为借款方。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某投资公司在原告催收后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某投资公司虽约定的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但原告已认可被告实际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某投资公司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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