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司机损失。
2017年7月17日,熊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货箱与横穿道路的电线相挂,造成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电讯通讯设施、镇政府的公共设施(路灯)、镇搅拌站的电杆等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熊某赔偿上述部门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超出定损金额为由拒绝赔偿,熊某遂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事故发生后,熊某就其造成的损失向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镇政府进行了赔偿,并向法院提交了损失明细和支付凭证,基于本案事实和保险合同以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熊某5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