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郑姝)临湘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临湘某投资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临湘某投资有限公司系一家投资服务中介公司。2018年5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临湘某投资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投资中介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寻找合法经营投资需求信息,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借贷手续;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正常履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讨,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代偿全部本息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甲方通过乙方介绍放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12个月。被告拿到借款后并未按双方约定出借,而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7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间虽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协议书》,但该笔借款实际用于被告公司经营活动,被告实际为借款方。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在原告催收后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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