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缓刑,缓刑期内仍不悔改,再次进行抢劫、盗窃,又一次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盗窃案,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2011年3月,因周某(已判决)找汨罗某动漫城老板要游戏币遭到拒绝,怀恨在心,便邀集徐某等人抢劫该动漫城。次日,几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分工,持砍刀对该动漫城进行抢劫后,乘车逃离现场。2011年7月,徐某因抢劫后想逃跑急需用钱,便与周某商量前往屈原管理区盗窃车辆换钱。二人途径该区某店西侧,见一台面包车停放在路边,便分工对该车辆进行盗窃。事后,周某将盗窃车辆进行折现,与徐某各分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持刀参与抢劫,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