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汇锦 胡波
民事裁判文书集中体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成果,是集中体现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公开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载体。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不仅要求每一个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而且对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说理”是民事裁判文书的精髓,说理充分、论证有力的民事裁判文书,更具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当前, 部分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还存在不透彻、不完整、不规范的顽疾,导致败诉方难以服判息诉,成为上访、上诉的重要诱因。为此,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如何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全面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理解裁判结果,这在一定意义上,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门语言艺术。要真正达到让案件当事人赢得阳光透明、输得心服口服的裁判目标,需要在民事裁判中做到“繁案精审”,具体来讲则是需要认真说好“五种语言”。
群众语言:
蕴含哲理、通俗易懂
群众语言没有华丽的辞藻,却蕴含着深刻的道理,是认识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就善用大白话传递治国理念。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其说理过程需要使用法言法语,但在客观实际中,普通老百姓难以读懂、理解,因此,在裁判说理中,应将法律道理用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来表述。
首先,要针对不同当事人使用不同的语言。职业、受教育程度、年龄等方面的不同,在就案说理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受众使用他们接受度高的语言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解释,删繁就简,通俗浅显,直截了当,让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目了然,看得懂、辨得明、理得清。
其次,要针对不同的案由使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案由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要使用不同的说理方式。对于合同纠纷及涉商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商事案件,可以偏重于对法理的阐述和分析,但对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还应辅之以情理说明。
再次,要针对不同的案情使用不同的语言。即便是相同的案由也不以千篇一律的形式来进行说理。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在说理中多使用简单明了、直白有据的法言法语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复杂性高的案件,应当注重多使用浅显、平实的语言来解释涉案法律关系,力求将法理转化为道理,将复杂的法律关系通俗化、平民化。
规范语言:
注重形式、表达正确
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本质上属于公文,所记载的裁判结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因此,其说理的语言、内容及形式应当规范标准。
首先,从形式上必须规范。从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看,不同法院、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结构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严肃。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已经针对不同复杂程度的民商事案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文书样式,优化了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包括文书样式的要素、格式、表述以及标点符号、数字等原则上都作了规范要求,不能标新立异、另辟蹊径。
其次,从文字上必须规范。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使用规范和标准的语言,少用或不用地方方言,特别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语言。必须要在反复推敲中“咬文嚼字”、权衡逻辑,做到说理的语言意思表达准确、排版行文规范干净,用词得当,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理解,避免产生歧义病句。
第三,从结构上必须规范。处理好“事实查明”与“本院认为”部分的结构关系一直是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难点”。审判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还存在把说理与述事混为一谈的问题,如将应在审理查明中列明的事实强行罗列在说理部分,或者在裁判文书的查明事实部分对裁判结果进行论述说理等,造成裁判文书层次不清,说理思维混乱、缺乏逻辑性,让人读后不知所云,亦难以服人。
精炼语言:
有的放矢、以理服人
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当能够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全面交代清楚, 要使社会公众在阅读裁判文书后确信文书记载的案件事实客观真实。但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准确、精练和简洁的语言特征,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适当简明化的表述更有利于受众对裁判文书内容的及时理解,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说理中要抓住关键问题有的放矢、一语中的,避免造成内容重复、篇幅冗长。
一是要直接运用法律规范说理。法律规范是裁判的法律依据,可以对法条进行释义性分析和说理,但裁判文书不是学术论文,不要对案件事实作学术推理,让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权威性产生误读,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使用有效的法律规范,精准展现裁判者的裁判法律依据。
二是要运用三段论进行说理。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推理判断方法。在说理中,我们要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重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做到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详细加以说明。
三是要围绕裁判结果来说理。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裁判结果会支持谁、不支持谁,双方当事人中,谁可能拥护判决,谁可能反对判决,承办法官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就持否定意见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部分进行说理,要着重说清双方诉辩理由被采纳或不采纳的原因分析。这样的说理才能达到语言精准、以理服人的效果。
法律语言:
释法明理、精准专业
法律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法律工作实践过程中所使用的专业语言。裁判文书首先是一份法律文书,所以,法律逻辑性要求必须贯穿于裁判文书说理的始终。
首先,要准确选择案件案由。案由决定案件争议的性质,一个案件的事实可以选择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如物权保护、侵权、合同纠纷等。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原告请求事项模棱两可时,承办法官要依法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选择好案件事由,明确其权利主张方向,有利于在文书说理中有的放矢,准确、完整、具体地适用法律规范。
其次,要合理解释法律规范。在文书说理中,我们对适用法律的价值取向可以作有限、有必要的分析和理解适用,只有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让当事人理解所作出裁判意见的相关理由。一方面,在文书说理中提倡将生活语言翻译为法律语言,把生活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切实分析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和内在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还可以运用学理概念,如“好意施惠”“交易安全”“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一般人格权”“除斥期间”等,增强说理的效果。
第三,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准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每一位承办法官而言都是现实考验。对此,我们在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准确、规范的适用法律、法规,不能漏引、错引。要避免说理内容公式化、僵硬化,要做到法条、法理要与案件权利义务关系、责任认定相结合。
完整语言:
把握深度、结合焦点
裁判文书完整性包含案件事实和裁判说理两个部分的完整性。全面、完整地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做好裁判说理的先决条件,客观公正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整的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才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说理才能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才能确保事实、证据、理由和结论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
首先,要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防止判非所请、判超诉请、遗漏诉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究竟支持还是驳回,在裁判文书中应当作出明确表述。
其次,要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回应。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遵循平等、中立的基本原则,在文书说理中不但要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也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有效回应,唯有这样,才能让双方当事人赢得阳光、输得明白。
第三,要注重结合争议焦点进行。一是要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归纳。与请求无关的、超过请求的不可能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二是要围绕争议的实质进行归纳,任何一个疑难案件看似纷繁复杂、无法理清头绪,但绝大多数案件在针对案件事实去繁就简后,争议的实质问题仅有一二,我们只有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才能够准确、完整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三是要围绕裁判结果进行归纳,裁判结果实质就是针对争议焦点的处理结果,当我们对焦点问题的归纳模棱两可时,可以尝试“由果及因”进行倒推,但要注意其准确性。
总而言之,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法官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在讲好事理、法理、情理的前提下,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工作单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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