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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驳“受害者有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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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0-04-26 16:45:56 打印 字号: | |

“他怎么只欺负你不欺负别人?”

“谁让你这么爱打扮,活该被侵犯。”

“一个巴掌拍不响,你肯定也有错。”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

当被欺负被侵犯的事件出现在大众面前时,无论在生活中还是社会上,上面的声音总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现,不绝于耳,屡屡干扰我们对事实的评定和结果的判断,不仅侵权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让受害者承受了除被侵犯外的二次痛苦。这种论调归纳起来就是一定因为受害人也存在过错才导致了后果的发生,统称“受害者有罪论”。

严格来讲,受害者有罪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社会上部分人的一种思想,尚未有逻辑周延的定义,但可以概括受害者有罪论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侵权人施害事出有因;二、这个“”应该导致加害行为的产生;三、受害者应当承担加害后果。

受害者有罪论因披着“事出有因”的面纱使得情绪化的朴素正义观还相当有市场,很多民众被其蒙蔽,现笔者就其中的逻辑漏洞作以下分析:

一驳受害者有罪论,侵权人不一定完全拥有理性逻辑

无论是“他怎么只欺负你不欺负别人”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其中均暗含了一个逻辑推理是侵权人是个有正常理性的人,他的侵害行为出自于理性的判断,你被他侵害一定是你做错了什么导致的,所以他才只欺负你不欺负别人。但在实际中,侵权人尤其性侵案件的侵权人,往往凶暴、狂躁、自闭、心理变态,与常人不同,通常对于其犯罪的心理活动不可预料,更有甚者,仅仅以欺负人为乐趣。在近些年来频发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事件中,很多施暴者仅仅是因为觉得受害人善良可欺而屡屡施暴。

2019年公映的反校园暴力电影《少年的你》中,几位受害者都是无端受害,无力自保,但因为施暴者母亲的无理庇护,尤其“他们被欺负总有原因”的论调让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酿成悲剧。受害者有罪论只会让非理性的侵权人侥幸逃脱,助长其侵权他人的气焰。

二驳受害者有罪论,不能以侵权人视角确定因果关系

人与人之间由于家庭背景、学识、经历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认知上有相当大的差距,从人权和公平角度来说,我们不能仅以侵权人的视角来确定侵权事件中的因果关系。

2017年告破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中,案发初期白银城中传言说凶手喜欢红衣服,白银便再无女性敢穿红衣服上街;说凶手只在晚上 7 点以前作案,白银的学校便将晚自习提前。为了防止被侵害,我们可以采取凶手的“因果关系”来提前预防,但我们不能说之前穿红衣服的女性和晚上7点前出门的人有错。

在很多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案件中,有人把原因归结于女性着装暴露,问题在于,如何着装算暴露。举个极端的例子,按照侵权人的逻辑,如果侵权人认为女性露脸也算暴露,那中国女性都要蒙面出门吗?如果穿泳装算暴露,那么在游泳馆穿泳装的女性就可以随便被侵犯了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无论女性着装是否暴露,都不应该成为侵权者进行骚扰的判定依据。由此可见,我们不应当将侵权者的个人逻辑作为衡量因果关系的依据。

三驳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不应承受侵权人的“私刑”

假设受害者真的有错,那么就应当被侵犯了吗?像对小偷的痛打,当大部分民众对此进行戏谑式的传播时,这种病态化私了带来的私刑将会成为常态,而人们还偏偏觉得是公平正义的一种合法化表达。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现在是法治社会,个人无权对他人进行任何的限制人身自由及私刑处罚。哪怕他是小偷,抓住了也该送警,由执法部门来决定对他的处罚。

如果允许个人对小偷私刑处理,那有可能会酿成悲剧,并且会助长小偷的侥幸心理,下次专找单身女子和老人小孩下手,这会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拳头硬才是王道。如此,要置我们的文明于何地,置法治于何地?抓小偷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是哪怕出于正义,也须守住法律的界线,不能以此为由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哪怕他是犯罪嫌疑人,做了违法的事情,他人也不能对其私自实施私刑。

当然,我们不是一味为受害者开脱,英美法系中界定了“激情杀人”就是因为杀人者实在忍无可忍。但我们希望受害者有罪论的帽子不是不由分说地扣在受害者头上,而是基于事实和理性。我们每个人都应有甄别是非的能力,在被乱哄哄的言论裹挟时应有能力独立分析思考。

当然,从非常态的洪流中抽身而出需要的不仅是政府普法教育的常态化,更需要每个人主动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学习法律知识。政府普法,民众学法都不应该是一个完成时,而应该是进行时,需要将法制观念固化在时时刻刻。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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