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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犯罪行为发生后新法实施,适用法律该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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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20-04-27 10:14: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行为发生后,若面临新旧法律规范“交接”的情况,适用法律又该如何选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沈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私刻某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用于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销售合同。后因被告人沈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该公司被起诉,遂发现被告人沈某伪造某公司印章的事实。经鉴定,伪造印章盖印与该公司印章盖印不是由同一印章形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沈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沈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而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的处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当对被告人沈某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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