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临湘一男子因使用变造驾驶证获刑
分享到:
作者:徐锦  发布时间:2020-04-28 16:24:24 打印 字号: | |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开车上路”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临湘男子郑某却在这上面动起了“歪”心思,将自己拾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并使用,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因无机动车驾驶证,便将拾得的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使用。2019年8月12日,郑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郑某向交警出示了该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0月10日,因刘某到交警大队查询自己的交通违法事实而案发。后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与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既是对他人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若不慎将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当事人应尽快去车管所进行补办并填写《遗失申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