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梁某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也是该院首例涉疫情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本提议打鸟食用,被告人梁某彪、刘某同意后,刘某本、刘某准备打鸟等工具,梁某彪驾驶摩托车搭乘二人来到湘阴县新泉镇新洲村湘益路右侧一池塘,刘某本持弹弓弹射、头灯照射和徒手抓捕池塘内的鸟扔回岸上,梁某彪、刘某负责捡拾。当晚11时许,三被告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禁捕巡查组工作人员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17只。经湘阴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认定,17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16只为黑水鸡、1只为珠颈斑鸠。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本、梁某彪、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