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刚刚收到消息,刘某湘在某铁路指挥部马上有工程款可以结算,你们能不能尽快去办理冻结手续?如果不快点去,钱付给了他,我们的工资就要不到了。”
“你别着急,我们马上就安排人手尽快赶过去。”
4月23日下午3时,正在强制腾房执行现场忙碌的平江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黄亮星接到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电话,挂断电话,黄亮星赶紧跟领导汇报了情况,半个小时后,和同事交接了腾房现场的工作,一行四人便踏上了前往江西省新余市的路程。
申请执行人刘某斌是湖北恩施人,2018年7月,其与被执行人刘某湘签订了劳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刘某斌组织防护施工人员,为被执行人刘某湘承建的某铁路岳阳段防护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合同签定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斌组织人员共计施工半年,经结算被执行人刘某湘共应支付劳务工资70余万元,但其支付了50余万元后,下欠13万余元一直未支付,虽然刘某斌多次催讨,但刘某湘一直拖延解决,拒绝支付。为此,刘某斌只得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协议生效后刘某湘并未按期履行,刘某斌向平江法院申请执行。
历时四个多小时的车程,当赶到江西省新余市时已是晚上九点多,就近找了一家宾馆休息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执行干警便赶到某铁路指挥部,经过与指挥部协调,最终指挥部同意协助法院执行,优先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办理好所有法律手续走出指挥部时,已是下午三点多,因为第二天还约了其他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来处理案件,一行四人又踏上了回程的路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