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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  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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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奇勋  发布时间:2020-04-30 09:54:56 打印 字号: | |

俗语说的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临湘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42.36mg/100ml。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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