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不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赚取,偏偏想走“捷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街上发现被害人李某背着挎包,怀疑包中有钱,遂尾随李某,趁其不备时冲过去抢夺挎包。李某将挎包的带子缠挽在自己的手臂上,双手护住挎包,并大声呼喊。刘某抓住李某的包将李某一直拖至马路另一边,李某仍未松手,刘某见无法得手,且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注意,怕被抓住,遂松手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