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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中院)  5月1日起新规施行更多电子证据将成“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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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韩爽  发布时间:2020-04-30 15:07:5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艳 韩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手机等电子设备。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最高法2019年12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到底有多管用?以下典型案例可以帮你了解它的作用。


  案例一 :
  微信聊天记录当“借据”

  夏某和李某是朋友,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向夏某借了4万元。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夏某没有要求李某打欠条。后来,李某仅归还5000元。夏某只好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审理结果】法院查明了双方关系、借款经过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等,认定李某与夏某之间已达成借贷合意。电子证据印证了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10日内归还夏某借款3.5万元。


  案例二 :
  电子证据助还原事实

  王某某日来到法院,声称陈某借了其5万元,约定了2个月还清。但还款期限到后,陈某只还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在送达文书时了解到,陈某并非王某诉状所说的“本金分文未还”。在外务工的陈某在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其多次向王某还款的证据,包括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记录。
  【处理结果】承办人将陈某提交的还款证据送达给王某,王某自觉理亏,当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准予撤诉。


  案例三 :
  广告截图佐证犯罪行为

  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张某利用微信、QQ等发布广告销售假烟。通过微信多次从其上线处购得假烟,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假烟销售给下线。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通过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张某共计销售假烟金额达190700元。
  【审理结果】张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其间,张某通过微信、QQ发布的广告截图,聊天与转账记录成为其犯罪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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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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