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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新郎遇车祸致婚宴取消   酒席保证金损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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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0-05-06 15:4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取消了第二天将举办的结婚宴,酒席保证金3000元酒店未予退还,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损失应当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间接财产损失,最终予以支持,由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9日22时,吴某驾驶小车从平江县城方向往平江县长寿镇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市镇爽口加油站路段处时,撞上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过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徐某原预订于第二天操办结婚宴,因交通事故造成婚宴不能进行,导致其保证金3000元不能退还,徐某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吴某赔偿保证金损失3000元,并提交了酒店证明予以证实。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双方对于保证金损失的赔偿主体存在分歧,徐某认为,这些损失是自己因交通事故实实在在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吴某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部分的损失。但吴某认为,既然已经给车辆买了保险,那么除了诉讼费、鉴定费等明确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款项外,被侵权人的其他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预订的结婚酒席不能进行,造成保证金3000元的损失,该损失是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害之外的其他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被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由于这些间接损失一般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因而难以通过“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如将此种损失也纳入保险责任,必将使保费水平大幅度提升,不合理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也违背了保险相互救助的基本原则。因此,原告的该项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吴某负担。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也在增多,对很多驾驶员来说,即使购买了车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仍有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需自身负担。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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