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叶某与其父母在平江县从事蔬菜批发生意,湛某在平江县某菜市场从事蔬菜贩卖,经常从叶某家批发购进蔬菜。2018年10月17日,叶某到某菜市场找湛某结算批发所欠购菜款时,双方因菜价、金额等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叶某用脚踢伤湛某。事故发生后,湛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湛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叶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调解,湛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关于湛某与叶某的健康权纠纷一案,叶某是否应赔偿湛某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无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叶某已构成犯罪,应适用刑事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湛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根据其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而残疾赔偿金不包括在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物质损失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叶某在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
【解析】
笔者赞同赔偿残疾赔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已被刑事处罚的被告,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已负刑事责任的被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不能排除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或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有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列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只能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这一物质损失,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未完全列明赔偿的项目,残疾赔偿金可包含在“等费用”内,且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范畴,不应划分为精神损失范畴。受害人因犯罪侵权行为造成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下降或是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由被告予以赔偿。
其次,从公平角度来看,其他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残疾的,法院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条文规定,对受害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而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遭受纯粹侵权行为得到的赔偿更少,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权纠纷,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其残疾赔偿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