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因一点“芝麻”小事引起争端,大打出手,最后闹到法院,属实得不偿失。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李某在给自家农田施打除草药剂时将被告人吴某芝麻田里的芝麻除死,2019年7月3日7时许,双方发生纠纷并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吴某夺取李某手中的木棍朝李某身体击打两下,致李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吴某赔偿了李某损失人民币52000元,李某对吴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临湘市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