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受雇人余某存在超载行为,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雇主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019年12月谭某雇请余某从事道路运输,并约定了工资事宜。在运输过程中谭某因超载,与对向行使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对方驾驶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雇主谭某垫付了部分救护费及丧葬费。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毛某家属将驾驶人余某、雇主谭某以及该行使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受雇佣一方因劳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余某给谭某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载行使,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谭某应当承担责任,余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雇主谭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同时约定“若存在超载行为,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中由被告谭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谭某与保险公司已经约定“若存在超载行为,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对此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90%,谭某承担10%。综合案件案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