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尹盼盼)近日,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取消了次日将举办的结婚宴,酒席保证金3000元酒店未予退还,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损失应当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间接财产损失,最终支持由被告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9日22时,被告吴某驾驶小车从平江县城方向往长寿镇行驶,行驶至三市镇爽口加油站路段处时撞上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过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徐某原预订于2019年2月10日在海天食府操办结婚宴,因交通事故造成婚宴不能进行,导致3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被告赔偿保证金损失,并提交了海天食府证明予以证实。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双方对于保证金损失的赔偿主体存在分歧,徐某认为,损失是自己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吴某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吴某认为,既然已经给车辆买了保险,那么除诉讼费、鉴定费等明确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款项外,被侵权人的其他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预订的结婚酒席不能进行,造成的保证金损失是区别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车辆损害之外的其他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被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些间接损失一般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无法对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因而难以通过“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因此,原告的该项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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