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本无罪,可是买了“不该买”的东西,就可能涉嫌犯罪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在长江水域从郭某(另案处理)处,以62元/吨的价格共支付210300元,购买了一船盗采的长江砂,利用其名下货船运至江苏某砂石市场后以90元/吨的价格进行零散贩卖,非法获利10万元。2019年9月17日吕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退缴赃款310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吕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吕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