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人人有责。乱伐树木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可能触犯法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晏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违法所得8131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底,被告人晏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某地段的树木。同年12月20日,晏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彭某等三人砍伐了此地段上的阔叶树、杉树等。经临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鉴定,此次地段的采伐面积为0.38公顷,林木蓄积为31.9397立方米,材积为16.5896立方米。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8131元。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主动到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晏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8131元应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晏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