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5月,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余坪乡因涉水发生损害,将车辆拖至张某所在的平江县城关镇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认定汽车维修费为两万元,李某先行向张某支付了一万。其后李某在2019年6月再次向张某支付了三千元,并将剩余七千元立下暂欠字据,承诺在一个星期之内予以支付。但李某并未支付,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剩余七千元维修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讲解,动之以理,晓之以情,释明拖欠价款,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后,李某表示愿意支付剩余七千元欠款。两天后,李某将剩余价款通过法院转交给张某,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因此撤诉。此次纠纷就此得以圆满解决并案了事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