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328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某基金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布公司业务和招揽客户投资理财,肖某在该公司业务员多次推销公司资信和理财业务后,于2019年1月12日按照指导,并在某基金公司在长沙设立的分公司与其签订《投资合同》。肖某依合同指定的账号打款30万元至某基金公司账户,某基金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份《确认函》,确认肖某的30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业绩比较基准为9.5%,预期收益28500元,到期赎回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按照《投资合同》和《确认函》的约定,某基金公司应当在理财到期日将投资本金30万元和预期收益28500元支付给肖某,但某基金公司没有依约返还给肖某,并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肖某已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基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