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将哺乳期已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服刑人员刘某收监执行。这是该院作出的首份将哺乳期满的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刑事收监决定书》。
刘某曾于2018年5月27日、28日,先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共计约1克。侦查人员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6.2克。经依法审理,临湘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刘某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刘某正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将刘某交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近日,社区矫正管理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以“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建议对刘某收监执行。建议书送达临湘法院后,主办法官即对该案进行审理,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社区矫正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关,经多部门协调,依法成功将刘某收监执行。
法官说法:让妇女哺乳自己的婴儿,有利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处遇。但是,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心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虚设,当特殊情况消失后,将依法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