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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饲养的鸡“偷吃”致人财产损害   责任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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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毅芳  发布时间:2020-05-11 11:40:38 打印 字号: | |

在支付宝的虚拟世界里,饲主养的鸡可以毫无顾忌的到别家“偷吃”。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发生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缘起:跑错觅食地点的鸡

你的鸡跑到我的地里,把我种的油菜损坏,我已经亲眼看到两次了,之前还有没看到的,我要你赔偿我的损失。

不是我不讲理,你有证据证明是我的鸡吃了你的油菜吗?如果有,我一定分毫不差地赔偿给你,但现在根本没有证据。

你的鸡第一次吃我的油菜后,我就提醒过你,让你看牢你的鸡,不能再有此类事情发生,否则一定要赔偿我的损失。你现在不承认不行,你必须赔偿我!

这是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贺某与徐某系同村村民,贺某的责任田紧邻徐某自建房。2019年8月,贺某在该责任田上种植油菜,徐某饲养的鸡群跑到贺某责任田上啄食,将贺某种植的油菜损坏,双方争执多次。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均未果,贺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1000元。

徐某认为贺某的损失不是自已饲养的鸡群所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具体损失多少也无法计算。 

缘灭:倾情调解化纠纷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调解更有利于化解邻里纠纷,遂决定倾心调解。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双方控制情绪,一边梳理案情:从你们的陈述来看的确存在徐某的鸡到贺某地里啄食的事实,村委会的调解笔录上写得清清楚楚。徐某需要赔偿贺某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正如徐某所言,具体损失是多少,现在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希望你们邻里间要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双方冷静下来,一起协商赔偿金额。同时,还要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赔偿贺200元损失,并修好自己饲养鸡群的围栏。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写信到法院表示感谢。

解惑:法官说法释因果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徐某对其所饲养的鸡群未尽管理义务,致使鸡群窜至贺某的责任田,导致贺某所种植的油菜损坏,徐某作为鸡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贺某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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