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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租赁关系解除后  定金能否退回视双方违约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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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双珏 舒畅  发布时间:2020-05-12 10:58: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彭某起诉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双倍退还租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彭某为承租方,某公司为出租方,由某公司将位于汨罗市的工业厂房及办公楼办公室1间,二楼宿舍4间租给彭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年租金18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彭某向某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厂房交付前支付13万元。签订当日,彭某即向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5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将租赁时间变更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年租金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厂房交付使用前支付10万元。6月4日,彭某支付了4万元租金。6月9日,彭某对某公司的厂房进行动工改造,已挖水池2个,新建水池1个,因彭某预备在租赁的厂房内摆放锅炉,故某公司已将部分厂房内吊顶拆除。某公司于10月30日退还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但双方有终止合同、退还定金及租金的协商过程,且彭某并未实际使用某公司的厂房,故某公司应予退还定金。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已经动工改造的部分,彭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为核实具体恢复金额,承办法官对彭某动工改造厂房的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扣除恢复原状需要的人工费及材料费,以及已经归还了的2万元,某公司再退还彭某59171.52元。

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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