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4日凌晨,周某发现岳阳县麻塘镇某售楼部一厕所窗户未锁,便从该处爬入。周某在售楼部内偷吃了果盘,随后进入办公室,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周某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和1100元的价格将电脑变卖。2月14日凌晨,周某再次来到该售楼部,正准备进入室内偷窃时被售楼部的保安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共计价值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