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0月12日,杨某来到被害人张某夫妇经营的饭店内吃晚饭,将张某放在店内桌上充电的一台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16.8元。15日,杨某来到A茶楼,趁茶楼吧台无人之际,盗走吧台内一瓶花生奶、一包雪饼;16日,杨某第二次来到A茶楼,盗走吧台内三瓶八宝粥、一包雪饼、一瓶红枣牛奶;17日,杨某再次来到A茶楼,经翻找未盗窃到财物,步行至楼上餐厅,在厨房内发现被害人董某的外套,盗走其口袋内的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同时盗走厨房内的一罐花生米。
另查明,杨某于2013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8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