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李甲偿还王某借款38000元。
李甲与李乙系父女关系,2013年因李乙资金周转困难,李甲经人介绍向王某提出借款请求,王某将50000元借给李甲。2019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李甲仍欠王某借款38000元,李甲代李乙出具了借条,具借人为李乙。
李甲辩称,借款属实,整个借款过程李乙未参与,李乙与借款无关,所欠王某的借款会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借款给李甲后,李甲接受借款,并偿还了部分本金,且双方经结算后由李甲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据虽注明具借人为李乙,但借条实为李甲签名,李甲亦承认该笔借款并负责偿还,应当视为借款人为李甲,在王某与李甲借款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李乙接受了借款。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李甲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